证监会征求意见: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迎来系统性规范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财中社 高尚 5.4w阅读 2025-10-31 18:20
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拟建立要素库和风格监测机制,将基金经理薪酬与长期业绩挂钩,强化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督。

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并同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这是继《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之后,监管层在行业基础制度建设领域推出的又一重要举措,旨在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与使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约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指出,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基金投资的“锚”和“尺”,在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业绩与约束投资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当前我国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在制度安排上仍存在专门性不足、约束力偏弱、内控机制缺失、监督链条不完善等问题,部分主动权益基金出现“风格漂移”,对投资者体验造成影响。

四道防线与要素库制度

《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系统构建起“管理人内控—托管人监督—协会自律—证监会监管”的四道防线。监管首次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成为基金合同的核心制度要素,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指数停用、编制方案重大修订或法律法规变化等客观情形下方可调整,且需履行公告、注册、持有人大会等程序。

在行业机制建设方面,《指引》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基金管理人可从库中选取基准要素。这一制度设计被视为行业首创,意味着未来基金基准选取将实现标准化与透明化,避免“自创指数”或“模糊基准”现象。

强化内部控制与风格稳定性监测

《指引》第三章聚焦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求公司管理层对业绩基准的代表性、约束性和持续性承担主要责任,合规负责人负责合法合规监督。管理人需建立覆盖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机制,并设立独立部门监测投资与基准的偏离度。

当偏离触发预警时,基金经理须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仓位或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委员会需从保护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决定是否突破阈值,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这一“投资纠偏机制”的建立,标志着监管层首次以操作性条款应对“风格漂移”问题。

托管人方面,《指引》要求加强基金合同审核和风格库复核,建立权益类基金风格稳定性监督机制,对主题基金偏离主题、非主题基金行业集中度过高等风险及时提醒,从制度上压实托管监督责任。

绩效考核与信息披露同步提升

在业绩评价方面,《指引》提出基金公司应建立以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并将基金经理薪酬与长期业绩挂钩。主动权益基金长期业绩明显低于比较基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同时,应剔除指数编制或风险应对等客观因素带来的超额收益,防止短期化激励。这被业内视为基金经理考核体系“硬约束”的制度化。

在信息披露与销售展示方面,《指引》要求基金定期报告需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在收益率、波动率、资产配置及行业分布等方面的对比,并解释差异原因。基金销售机构展示业绩时,必须在同一位置同步展示基准表现,主动权益类基金原则上不得展示非合同约定基准,防止片面宣传或误导投资者。

《指引》设置分阶段实施过渡期:对存量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基金公司应在一年内完成调整;对托管人风格监督及销售展示等系统性要求,给予六个月过渡期。监管同时明确,将相关考核指标纳入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体系,对违规机构及责任人可采取警示函、暂停业务等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指引》及配套《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自定义参考”迈向“制度化约束”阶段。未来基金公司在产品设计、投研考核与业绩展示上的自主空间将更规范,行业“风格漂移”和过度营销等现象有望得到系统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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