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兆信私募“套娃”纠纷二审驳回上诉,两家券商卷入多层基金托管链条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财中社 翦音志 1.6w阅读 2026-09-02 17:36
浙江兆信旗下两只私募基金投资“金利1号”发生损失并提起8.69亿元诉请,国金证券、华泰证券因担任不同层级基金托管人被卷入诉讼,相关起诉目前已被法院驳回。

9月1日,一宗同时将国金证券(600109)、华泰证券(601688)以及多家私募机构卷入其中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出现了新的司法进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刊登公告,向被上诉人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6)渝民终172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除上诉人浙江兆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外,还包括南京承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金证券、深圳前海欧米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及国金道富。

结合国金证券刚刚披露的2026年半年报来看,案件结果已经明确:2026年6月30日,成渝金融法院以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兆信公司随后上诉,8月重庆市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处理结果,一宗持续两年多的私募基金纠纷由此告一段落。

如果沿着资金和产品关系向下追溯,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基金亏损索赔案:投资链条至少跨越了两层私募基金,国金证券与华泰证券分别处在不同层级的托管位置,国金旗下金融外包服务子公司国金道富同样成为被告。更值得注意的是,“吉是福金利1号”还出现在围绕深圳汇盛、杭州瑜瑶、磐京等机构的另一批诉讼之中。

因此,虽然二审裁定解决了“兆信公司能不能以目前身份起诉”的程序问题,但这起案件背后关于上层管理人、下层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估值核算等服务机构的责任划分问题,仍然值得讨论。

兆信15号、18号卷入诉讼,索赔规模升至8.69亿元

这宗案件最大的疑问,在于国金证券和华泰证券披露出来的诉讼金额并不相同。

华泰证券2026年半年报显示,公司2024年3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件,兆信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因投资其他私募基金产品产生损失,将下层相关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等诉至法院,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约6.23亿元,华泰证券在其中的身份是“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

华泰此前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得更加具体:涉及的产品是“兆信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兆信15号投资“吉是福金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后产生损失,兆信公司因此起诉金利1号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金利1号投资的下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国金证券半年报采用的则是合并口径,按照国金证券披露,兆信公司管理的兆信15号、18号均投资了金利1号,两只产品产生损失后,兆信公司要求金利1号管理人及下层基金管理人等共同赔偿损失8.43亿元,并支付按照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约0.26亿元;同时要求金利1号基金托管人及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国金证券在这里的身份,是金利1号基金的托管人。

也就是说,华泰披露的6.23亿元对应兆信15号这一支诉讼,国金披露的8.43亿元则将兆信15号、18号两只产品合并计算;加上0.26亿元资金占用损失,后者披露的诉请金额合计约8.69亿元。

多层基金嵌套,国金与华泰分处不同托管环节

梳理两家券商的披露,就可以得出整条投资关系。

兆信公司并不是直接将资金投向最终发生问题的下层资产,而是先由其管理的基金投资金利1号,金利1号再继续投资其他基金产品。正是这种多层产品结构,使得同一笔投资链条上同时出现了多家管理人和多个托管机构。

其中,国金证券是金利1号的托管人,华泰证券则是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因此,兆信公司在起诉中并没有仅向直接投资的金利1号管理人追偿,而是将责任一路向下穿透,希望管理人共同赔偿,并要求不同层级的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国金道富的角色又有所不同,国金证券半年报将其列为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等。2026年上半年,国金道富营业收入2592.11万元、净利润723.80万元。

这起案件实际覆盖了私募产品运作链条中几类不同的角色: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托管机构负责基金财产托管及合同约定下的监督等职责,金融外包机构则可能参与估值、核算及后台运营。也正因为如此,一旦最底层资产出现问题,投资者索赔往往不只关注“投资决定”,而是会进一步追问:资金流转过程中,托管人有没有识别异常,净值和估值是否真实,投资指令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后台服务机构又是否尽到了自身职责。

金利1号再现华软新动力诉讼

财中社发现,金利1号还出现在另一条受到市场高度关注的私募风险链中。

2023年11月,北京华软新动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爆发投资风险后,证监会曾公开表示,初步判断相关人员控制杭州瑜瑶、深圳汇盛等多家机构,通过多层嵌套投资开展业务,存在虚假宣传、报送虚假信息、违规信披等情形,并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证监会随后决定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当时也已介入。

国金证券相关债券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另一宗“汇盛诉讼案”,进一步将金利1号与这条风险链联系起来。

该案中,北京华软新动力代表旗下产品起诉深圳汇盛、杭州瑜瑶、磐京以及华泰证券、国金证券和国金道富等主体。按照原告的诉讼主张,其认为深圳汇盛、杭州瑜瑶、磐京存在合同诈骗、挪用资金等行为,同时主张华泰证券作为杭州瑜瑶相关产品托管人、国金证券作为汇盛4号及吉是福金利1号托管人存在重大过错,并主张国金道富未勤勉履行估值核算义务。

虽然兆信案与华软新动力案的原告、投资产品并不相同,但被告名单和基金链条出现大量交叉:国金证券、华泰证券、国金道富、磐京都在相关诉讼中出现,金利1号也被明确列入其中。

大额诉请被驳回,托管责任仍待厘清

从两家券商自身的财务体量观察,这笔诉讼对国金证券与华泰证券的影响存在差异。

2026年上半年,国金证券实现营业收入49.05亿元,同比增长27.03%;归母净利润13.13亿元,同比增长18.21%。财富管理、投行、资产管理和机构服务收入分别同比增长39.29%、55.27%、79.90%和59.78%,只有自营投资业务收入同比下降36.23%。

如果仅作数量级比较,兆信15号、18号提出的8.43亿元本金损失及约0.26亿元资金占用损失,合计约8.69亿元,约相当于国金证券今年上半年归母净利润的66%,相当于期末归母净资产的约2.4%。

当然,这不等于国金证券即将面临8.69亿元实际损失,一方面,诉请要求多名被告共同或连带承担责任,并非全部指向国金证券;另一方面,一审已经驳回起诉,二审也维持处理结果,目前并不存在法院判令国金证券承担该笔赔偿的情形。

相比之下,华泰证券的体量要大得多。2026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236.58亿元,同比增长45.86%;归母净利润116.92亿元,同比增长54.87%,均创历史同期新高。兆信15号涉及的6.23亿元诉请,大致相当于华泰半年净利润的5.3%、期末归母净资产的0.29%。

因此,对两家公司而言,这起诉讼目前更值得关注的并不是资本承受能力,而是托管业务的责任边界以及由此产生的合规和声誉风险。

尤其是华泰证券的机构基金服务业务已经形成相当规模,截至2026年6月底,华泰基金托管业务累计上线产品1.6481万只,托管规模7437.75亿元;基金服务业务累计上线2.3614万只产品,规模1.426万亿元。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其私募基金托管备案存续产品数量排名行业第四。

这意味着,对于头部券商而言,托管产品数量进入万只级别以后,如何在规模扩张同时穿透识别复杂产品结构中的异常交易、估值和资金流,直接关系到机构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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