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兴纸业”,002067)因一份“雷声大、雨点小”的股份回购方案,在两天之内接连收到两份监管文件。
7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7月8日,景兴纸业公告称,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两份文件指向同一件事:公司此前公开承诺的最高1.5亿元股份回购计划,最终实际执行金额仅为457.41万元,完成比例远低于承诺下限。
回购“雷声大雨点小”
2024年10月30日,景兴纸业召开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议案;同年11月19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同意公司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低于8000万元(含)、不超过1.5亿元(含)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4.00元/股(含)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这一方案于2024年10月31日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对外披露。按回购价格上限4.00元/股测算,若要完成8000万元的最低回购承诺,理论上公司至少需要回购2000万股。
眼看一年实施期限将至,公司选择了“延期”:2025年11月18日,景兴纸业召开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期限的议案》,将原方案实施期限延长3个月,回购实施截止日期顺延至2026年2月19日,回购金额、价格上限等其他条款均维持不变。

然而延期3个月并未换来实质性改观。2026年2月26日,景兴纸业发布《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已回购股份处理完成的公告》,显示公司在整个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仅129.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77%,成交总金额为457.41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只相当于回购计划金额下限8000万元的5.72%,与最初“不低于8000万元”的承诺相去甚远。
交易所与证监局“双管齐下”
深交所在处分决定中认定,景兴纸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5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经深交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决定对景兴纸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将该违规行为及处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几乎同一时间,浙江证监局也对该事项作出认定:景兴纸业回购金额显著低于8000万元的回购总额下限,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5.72%,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据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深交所处分决定落款日期为7月7日,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相关公告则于7月8日披露,交易所自律监管与属地证监局行政监管几乎同步落地、“双管齐下”。
2025年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回购方案后应切实履行约定的资金总额、价格区间等条件,对回购比例严重低于计划下限的情形,交易所和属地证监局均可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或行政监管措施。
整改“缩水”原因未解
针对浙江证监局警示函,景兴纸业在公告中表示,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吸取教训、认真总结,积极进行整改,并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照浙江证监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同时强调,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景兴纸业尚未就“回购金额为何与承诺规模相差悬殊”这一核心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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