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业务发展一部原总经理受贿案落槌:行贿方输送327万现金获刑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财中社 夏震 6.0w阅读 2025-06-10 09:49
行贿方慧链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与无业人员郑某因三年间四次向王某输送327万元现金,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各处罚金五万元。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业贿赂案,被告人马某、郑某因向浙商银行(601916)工作人员行贿327万余元,双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场横跨三年的权钱交易,揭开了金融领域隐秘的利益输送链条。

自2020年起,被告人马某作为慧链通(深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无业的郑某经与李某1、李某2等人共谋,以李某2实际控制的金源鼎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金源鼎信”)名义,参与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对某局相关项目的融资业务,为项目提供资金通道服务。在业务洽谈过程中,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业务发展一部总经理王某(已判决)作为业务经办人,掌握着项目合作方的选择权。为谋取竞争优势、顺利承接项目,马某、郑某等人与王某约定给予其 “好处费”。

2020年7月4日、9月1日、11月8日以及2021年7月20日,马某、郑某等人共同委托刘某1(另案处理),先后四次将总计327万元的现金,送至上海市静安区大宁金茂府小区等处,交给王某。其中,2020年7月4日给付116万元、9月1日给付144万元、11月8日给付22.1万元、2021年7月20日给付44.9万元。

在利益分配方面,金源鼎信作为通道方按照业务总金额千分之五获利,其中千分之1.5作为“回扣”支付给浙商银行相关人员,剩余千分之3.5由马某、郑某与刘某1、李某1、李某2等人进行分成,郑某还安排员工欧某负责计算费用分成情况。

2024年9月10日,马某、郑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能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阶段,二人分别退出违法所得40万元并预缴罚金。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违法所得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对二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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