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轮海上光伏项目竞配:首批保障性规模1GW、后续需配储20%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财中社 李旼 592阅读 2024-08-27 09:34
上海市发改委印发《“风光同场”海上光伏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拟打造海上光伏项目集群,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

8月27,上海市发改委26日印发《“风光同场”海上光伏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拟打造海上光伏项目集群,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


《方案》指出,2024年,上海市将启动首轮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规模不低于100万千瓦。首轮竞争配置项目作为上海保障性并网项目,纳入上海可再生能源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由市电力公司保障并网消纳,鼓励投资主体按需配置储能。

2025年,上海市将开展其余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和开发建设。投资主体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装置,出力不低于海上光伏装机容量的20%(额定充放电时长不少于2小时)。新型储能可通过自建、合建或容量租赁的模式实现,与海上光伏同步建成并网。项目参加市场化交易后,按照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要求执行。

文件指出,充分考虑原有海上风电场的运行和维护需求,聚焦周边东海大桥、临港、金山、奉贤等已建、在建海上风电场址海域范围,以“风光同场”的模式进行海上光伏规划布局,开发建设百万千瓦级海上光伏项目集群。

在具体实施方面,原则上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开发时序,单位兆瓦用海面积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用海面积控制指标。开发企业应做好海上光伏场址的建设条件、建设方案和接入消纳等分析,开工前应做好军事影响、通航安全、环境影响、海域使用等相关专题论证工作,并依法取得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坚决杜绝不具备条件的项目未批先建。

电网方面,立足项目周边电网的接入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性分析优选接入点和接入电压等级。光伏送出路由应做好与原有风电设施衔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路由方案,做到节约集约用海、集中统一送出。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可由海上光伏投资主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出资建设,经协商一致后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文件强调,严格按照政策要求避让各类禁止开发的敏感区域,海上光伏布局不得超过原有海上风电场址海域范围。海上光伏布局、建设和运维需做好和原有海上风电设备设施衔接,不得对原有海上风电运行安全造成影响,按照海域使用法律法规做好全生命周期海域使用的相关手续规范办理。此外,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各类适应海洋的环境的发电设备以及施工设备的研发创新。

在保障措施方面,将海上光伏项目纳入上海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强化用地用海、环境保护、电网接入等要素保障。各相关部门以及浦东新区、金山区、奉贤区、临港新片区建立海上光伏推进机制,及时解决海上光伏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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