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4日,根据江西证监局发布的公告,郭清平因在中银证券(601696)赣州新闽州大道证券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超出公司授权的执业范围,向他人推介非中银证券提供的投资信息及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信息,受到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该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具体包括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九项和第八条第八项等条款。根据相关法规,郭清平的行为被认定为不当,故决定将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
公告中还提到,郭清平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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