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2日,根据江苏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陆克平被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经查明,陆克平因涉嫌内幕交易罪先后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2023年10月10日,陆克平收到泰州市中院《刑事判决书》,因犯内幕交易罪陆克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陆克平作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和*ST四环(000518)的实际控制人,多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受到刑事处罚,始终未告知江苏阳光、*ST四环,导致上述两家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有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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