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4日,根据辽宁证监局发布的公告,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会秘书荆云收到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告指出,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于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同时,荆云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该办法第五条的要求。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荆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强调,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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