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年报虚假记载追责:大华所被罚没513万元,两签字会计师被警告罚款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财中社 张海宁 9499阅读 2026-09-24 15:54:20
9月24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华...

9月24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姚福欣、江峰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审计服务,因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受到处罚。

经查,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舞弊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未恰当实施会计分录测试程序,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最终,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28万元,并处以385万元罚款;对姚福欣、江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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