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上海证监局决定,淳厚基金董事长贾红波仍未卸任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财中社 李宙 1.5w阅读 2024-09-18 09:03
根据上海证监局的决定,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贾红波应该在4月底之前卸任董事长等职务。但是,截至9月17日,在淳厚基金官网上,贾红波仍是董事长,公司亦未发布有关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9月14日(周六),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海证监局连发8文,公告了3月18日及8月14日对淳厚基金及相关责任人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其中,根据3月18日做出的《关于对贾红波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01号),上海证监局“认定贾红波为不适当人选”,同时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贾红波)不得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贾红波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监管决定,贾红波应该在4月底之前卸任董事长等职务。但是,据《财中社》了解,截至9月17日,贾红波仍然是淳厚基金董事长。

一方面,在淳厚基金官网有关“董监高人员公示”信息中,董事长贾红波仍然在列。

另一方面,淳厚基金从未发布贾红波离任董事长的公告。公司发布最后一份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告的日期还是4月18日,内容是原督察长谢芳离任,新督察长沈志婷上任。

上海证监局发布的公告显示,作为淳厚基金董事长,贾红波主要违反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第二条第二十二款,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以下简称《公募管理人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履行股权事务管理义务,在已知悉公司相关股权变动的情况下,未能准确判断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并依法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按照《公募管理人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长是基金公司股权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股权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二:其一是核查股东资质,其二是合规告知义务。原文如下: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股权事务管理,及时核查股东资质,履行向股东、拟入股股东等相关主体的合规告知义务。董事长是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3号文”第二条第二十二款原文则对“核查股东资质”及“合规告知义务”的内容做了明确。原文如下: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核查股东资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人、一致行动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等主体进行信息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判断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相关信息,并履行报批程序。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合规告知义务”,是指向股东告知公司治理、经营管理中涉及股东的合规性要求,事先向股权意向参与方告知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条件、筛选标准、需履行的相关程序等,以及向拟入股股东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

根据上海证监局发布的公告(沪证监决〔2024〕102号,沪证监决〔2024〕103号、沪证监决〔2024〕100号、沪证监决〔2024〕104号),并综合淳厚基金发布的公告,贾红波“未依法履行股权事务管理义务”的事项,主要与淳厚基金第一大股东、董事总经理刑媛(持股31.2%)、第二大股东柳志伟(持股26%)、第三大股东李雄厚(持股21%)及第五大股东董卫东(持股10%)违规处分所持股权行为有关。此四人合计持股比例达到88.2%。

“沪证监决〔2024〕104号”显示,刑媛存在处分所持股权的行为,但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沪证监决〔2024〕103号”显示,柳志伟与多人签订淳厚基金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股权转让款,严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规定,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并且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沪证监决〔2024〕102号”显示,李雄厚也处分了所持股权,但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沪证监决〔2024〕100号”显示,董卫东也处分了所持股权,同样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正是因为淳厚基金董事长贾红波对上述违规转让股权事项“未依法履行股权事务管理义务”,上海证监局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也正是因为存在上述违规转让股权事项,柳志伟、刑媛、李雄厚、董卫军等四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监管措施。

其中,柳志伟被要求“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改正,并在前述期限内将你持有的淳厚基金全部股权转让给合格的受让人”。也就是说,此前柳志伟是将股权转让给不具备资质的受让人,因此,其股权转让无效,他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合格的受让人,同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刑媛、李雄厚及董卫军则被要求“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改正”。

与此同时,柳志伟、刑媛、李雄厚、董卫军还被采取限制股东权利措施。其中,柳志伟在全部股权转让完成前不得行使股东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查阅复制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其余三人则在改正违法行为前不得行使股东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查阅复制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根据“沪证监决[2024]101号”,如果对行政监管措施不服,贾红波“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9月17日,淳厚基金官网发布了一份《临时公告》,及一份题为《淳厚基金持牌发起人邢媛关于公司股权转让、董事会无法有效召开、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申明》。尽管其中并未提及贾红波最新动向,却透露了一些关键信息,比如,贾红波之所以能进入淳厚基金担任董事长,与柳志伟的股权转让有关。

上述《申明》写道:“根据柳志伟与贾红波和李银桂(暖流控股总裁)签署的股权私下交易协议《合作协议》条款约定,作为对价明确承诺贾红波进入公司担任董事长,李银桂担任副董事长,李银桂后因公募任职资格存疑未推进落实。”

淳厚基金发布的公告显示,2022年4月7日,时任董事长李雄厚突然因“个人原因”卸任董事长职务,接替者是贾红波。同年6月13日,时任副总经理董卫军也突然因“个人原因”离任。

关于淳厚基金股权及贾红波、柳志伟等人的后续动态,《财中社》将继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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