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医疗险这类短期健康保险,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中国家庭的“标配”——保费低、保额高,加上方便的“自动续保”,确实让人省心。可一旦这种“自动扣款”的信赖,遇上监管推动的“合规停售”,原本简单的事,就变得复杂起来。围绕“脱保后出险,谁来担责”的问题,一系列法律纠纷在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悄然出现。
2026年5月7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受到关注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案件中,投保人在脱保近两年半后罹患恶性肿瘤,面对数万元的医疗费,将未再自动扣费续保的中国人寿(601628)常州市分公司告上法庭。

此前,同类案件中保险公司大多被判处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而这一次,法院驳回了投保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这起判决,既折射出市场规则的变化,也在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划下一道更清晰的责任界线。
当自动续保不再“自动”
事情要回到2018年。那年5月22日,年近六旬的田某军在中国人寿业务员潘某琛的推荐下,投保了“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款)”,以下简称“073号A款保险”。
这份保单保障力度很高,一般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医疗费用的年限额各为100万元,每年还有最高5万元的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日额200元。首年保费1119元。
更关键的是合同中的自动续保条款——只要投保人在指定银行账户存够足额资金,系统在期满前就会自动划扣保费。
事实也确实如此:2019年5月24日和2020年5月23日,中国人寿系统分别在保单到期后一两天内,从田某军账户自动扣款1178元保费,实现无缝续保。
连续三年如此顺畅,任何一位普通消费者都容易形成一种稳固印象:只要账上有钱,续保会自动完成,不用操心。
政策的风向,却在这时悄然改变。2021年1月11日,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市场上容易让人误解的“自动续保”表述踩下刹车。
通知明确要求,短期健康险的续保责任必须表述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满后,投保人需要重新申请投保并获同意,才能获得新合同,禁止使用“自动续保”这类模糊词汇。
在此合规要求下,田某军原先购买的073号A款保险面临调整,中国人寿推出符合新规的“065号A款保险”来承接老客户。两款产品最核心的区别在于:续保从系统“自动划扣”,变为需要投保人亲自点击链接、确认并阅读条款后提出“手动申请”。
后台数据记录下了这次转换。2021年7月16日14时26分,田某军通过后台确认了续保申请,次日以代收方式缴纳保费1178元,成功转保至新版的065号A款保险。这说明,他在这一年已经实际经历并完成了规则变化后的续保流程。
真正的转折,出现在2022年初夏。彼时,新版065号A款保险也已于当年1月1日停售。
为了提醒客户续保或转保,中国人寿系统在2022年5月12日、5月22日(保单期满日)和6月21日,三次向田某军定向发送续保提醒短信。
而在保单到期前一天,即5月21日,当初销售保单的业务员潘某琛还通过微信,向他发送了专属续保链接,并明确提示:“您的保单即将到期,请确认续保方案点击查看。”
但面对这些在近两个月内、多渠道发出的多次通知,田某军未予回复,也未进行任何点击操作。
2022年5月22日,因为未完成手动重新投保申请,该保险合同期满终止,田某军正式脱保。
时间过去将近两年半,意外突然降临。2024年11月6日,田某军因病住进江苏省某甲医院,确诊为乙状结肠恶性肿瘤。
此后半年,他辗转常州、上海等地医院,历经六次住院手术与化疗,累计住院26天。高强度的治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扣除医保统筹支付后,个人自费医疗费用高达58291.02元。
当他习惯性地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才发现保单早已失效。
随后,田某军将中国人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个人自费医疗费58291元,以及按每天200元计算的住院定额给付保险金5200元。
他主张,保险公司未就产品停售作专项通知,也未对核心条款变更作特别提示,单方面剥夺了其投保机会,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一次,为什么不同?
因短期健康险停售引发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要理解田某军案的判决,不妨先看几起相似却走向不同的案例。
2025年,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结了谢某案。谢某自2019年1月投保“医保康医疗保险”,连续三年自动扣款续保。2021年5月,因监管新规产品停售,保险公司仅发送了一条短信通知。谢某脱保后,于2023年9月确诊微浸润性腺癌,产生个人医疗费16790.9元。法院认定,单凭一条短信,不足以打破其长期形成的合理信赖,判令保险公司承担50%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8396元。
湖南邵阳中院审理的陈某案则更为突出。陈某自2017年6月投保300万保额医疗险,连续两年自动续保。2018年6月产品停售,保险公司未作任何形式的通知。2022年12月,陈某罹患非霍奇金淋巴瘤,自费医疗费达193521.88元。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严重违反法定通知义务,需承担80%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144930元。
浙江衢州柯城法院判决的王某娟案也值得关注。王某娟自2021年2月起,连年为父亲自动续保意外医疗险。2023年12月产品停售,保险公司仅在迁移后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公告。次年,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3.6万余元医疗费(按原保单可获赔9453.3元)。法院认为,公众号发文属于“广而告之”,不构成有效的点对点通知,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约40%的责任,赔偿3709.32元。
综合这些判例来看,当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长达三年以上的自动续保习惯,法院往往倾向于认定投保人已产生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停售产品或变更核心条款时,如果只是简单通知,而没有做到多渠道、点对点的有效告知,大概率会被判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那么,事实轨迹颇为相似的田某军案,为何中国人寿常州分公司能在一审、二审中全部免责?关键的事实差异,藏在一组精确的后台数据里。
法院注意到,尽管2018年至2020年间,田某军享受的是系统自动扣费,但2021年监管新规出台、原073号A款保险停售后,后台系统记录了一项操作:2021年7月16日14时26分,田某军主动进行了续保申请确认,并于次日按新规缴纳1178元保费,成功转保至需要手动确认的新版065号A款保险。
这组操作轨迹,成为判断其是否知晓规则变化的关键。法院据此认定,田某军在2021年就已经确切知道续保规则已变,清楚必须进行人工确认才能获得新合同。过去那种“系统会自动扣费,不用管”的信赖,在那一次亲自操作中,已被合法、合理地打破。
有了这一前提,再看2022年导致脱保的关键环节,中国人寿的通知方式便明显有别于前述案例。系统送达日志显示,保险公司在2022年5月12日、5月22日以及6月21日,三次向田某军定向发送续保提醒短信。此外,在保单到期前一天的5月21日,业务员潘某琛还通过微信直接发送了专属续保链接。这套包含三次系统提示与一次人工专属提醒、跨度近两个月的多维度通知,均未得到田某军的回应或点击。
打官司,讲的就是证据和因果。后台数据摆在面前:投保人明知要手动操作才能续保,保险公司在到期前后也反复发短信、发微信提醒,算是把能用的通知手段都用上了。可这些提醒始终没有得到回应。更关键的是,自2022年5月脱保之后,田某军在将近三年的时间里从未对保单失效提出过疑问,直到高额医疗费摆在眼前,才想起主张权利。这种长期不查不看、不作反馈的状态,再想让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恐怕就难以成立了。二审法院在判决中也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已就续保或转保事宜尽到了告知说明与通知义务,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自然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通知与回应:一道分界线
从湖南陈某案“未作任何通知”被判承担80%责任,到四川谢某案“仅一条短信”承担50%责任,再到田某军案保险公司全面免责——裁判结果的差异,与其说是标准摇摆,不如说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不同事实细节下的具体适用。
这两头的分寸,在其他案例中也看得很清楚。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盛阿姨案中,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单方面增加免责条款,辩称投保人电子签名即代表知晓。法院明确指出,对重大不利变更须以显著方式充分提示,“说明了”不等于“履行了”,判决新增免责条款不生效。北京金融法院的唐某案中,保险公司仅在催收其他保费的短信里附带告知停售,法院认定这种“搭便车”式的通知不符合要求,判决保单依然有效。
对比之下,田某军案中中国人寿的做法明显不同:既有2021年投保人亲自操作的后台记录,证明其知晓规则已变;又有2022年三次独立短信加业务员微信链接的多维通知。正是这些扎实的合规动作,让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得以免责。
硬币的另一面,是消费者自身的注意义务。田某军明知新规需要手动确认,却对近两个月内的多次提醒不作回应;脱保后的两年半里,也从未主动核查过扣费或保单状态。这种长期的自我管理疏忽,最终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常州中院这份判决的参考价值在于:它提醒保险机构,合规不能止步于系统群发或条款里的几行字;也提醒消费者,面对续保提醒,多一份审慎,就是给保障多上一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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