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撤回2.15亿元追偿诉讼,泽达易盛案责任分担仍无定论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财中社 翦音志 1.4w阅读 2026-08-04 12:12
东兴证券等三家中介机构在开庭前撤回对格尔软件等39名被告的追偿诉讼,但从投资者赔偿款到惩戒性承诺金,哪些损失能够追偿、交易对手应承担多少责任,仍未获得司法认定。

8月3日,格尔软件(603232)公告披露,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东兴证券(601198)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分别申请撤回针对包括格尔软件在内39名被告的追偿权纠纷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已经裁定准许。三起案件对应的合计被诉金额分别约为1.23亿元、2.15亿元和3348.55万元,其中,东兴证券提出的追偿金额最大,也是此次系列撤诉中最值得关注的一笔。

格尔软件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相关案件尚未开庭,撤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过相关原告后续仍可能重新提起诉讼。换言之,三家中介机构的本轮追偿暂时停下,但泽达易盛财务造假留下的责任分配问题,并没有因此获得司法结论。

2.15亿元追偿案开庭前撤诉

这场追偿诉讼始于2025年8月,当时,上海金融法院分别受理天健会计、东兴证券和康达律所提起的三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被告共计39名,包括37家公司和2名自然人,格尔软件为其中之一,东兴证券追偿案原定于2026年7月21日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

按照格尔软件最初披露的民事起诉状,东兴证券要求35名被告赔偿两部分损失:一是东兴证券向投资者支付的投资损失赔偿款1.13332亿元及相应利息;二是向中国证监会缴纳的惩戒性承诺金1.02亿元及相应利息,两项本金合计2.15332亿元,尚未包含诉状中没有明确计算的利息。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证监会此前披露,东兴证券及两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共计缴纳惩戒性承诺金1.05亿元,而东兴证券在追偿诉状中主张的该项损失为1.02亿元,公开文件尚未解释这300万元差额的构成。

从诉讼请求看,东兴证券并未否认相关赔付和承诺金支出已经发生,而是主张由涉嫌参与虚假交易或帮助造假的相关主体分担部分损失。

三家原告同时撤诉是否涉及诉讼方案调整、证据补充、被告范围重新划分或者庭外协商,目前均没有公开信息可以证实。唯一能够确认的是,上海金融法院尚未对39名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作出判断。

泽达易盛IPO带来高额赔付损失

东兴证券之所以急于通过诉讼追偿,与泽达易盛项目给其带来的直接成本有关。

泽达易盛于2020年6月登陆科创板,公开发行207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9.49元,募集资金总额4.0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约3.40亿元,东兴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并在上市后承担持续督导职责。

此后监管调查认定,泽达易盛不仅上市后继续财务造假,其发行文件本身也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问题。具体来说,泽达易盛在IPO报告期内通过虚构合同和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并未如实披露股权代持;上市后的2020年和2021年,公司又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52亿元和7104.35万元,虚增利润8246.92万元和2665.78万元。最终,泽达易盛被处以8600.044万元罚款,实际控制人林应被罚3800万元。

东兴证券则因在泽达易盛IPO保荐、承销和持续督导业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于2023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4年10月,东兴证券及保荐代表人胡晓莉、陶晨亮与证监会签署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按照协议,东兴证券及相关人员缴纳惩戒性承诺金1.05亿元,东兴证券还需要完成自查整改、内部追责和合规风控体系完善;2025年4月,证监会确认相关承诺已经履行,依法终止调查。

在民事赔偿层面,泽达易盛案的7222户适格投资者共获得赔偿2.88亿余元,东兴证券在后续追偿诉讼中主张,其承担的投资者赔偿份额为1.13332亿元,约占投资者获赔总额的四成。

若以东兴证券追偿的2.15332亿元本金计算,这笔损失约相当于泽达易盛IPO募集资金总额的53%,相当于募集资金净额的63%;东兴证券2025年投资银行业务实现收入3.29亿元,同比增长115.49%,这笔损失相当于东兴证券2025年全年投行业务收入的65%左右。

格尔软件交易失实,但民事责任仍待判定

就已经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而言,东兴证券向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主体追偿,具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等主体,如果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仍为其提供虚假合同、发票、存款证明,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投资者可以要求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之间,也可以按照各自责任进行分担和追偿。

因此,东兴证券若要向格尔软件等企业追偿,关键并不只是证明相关交易“缺乏商业实质”,还需要证明相关被告明知泽达易盛实施财务造假仍予以配合,或者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并进一步证明其行为构成投资者赔偿责任的基础。

格尔软件此前确实受到过监管措施,上海证监局认定,2018年和2020年,格尔软件及其子公司与泽达易盛等多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业务,导致格尔软件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其中,2018年至2020年分别虚增归母净利润274.78万元、250.67万元和77.38万元,2021年虚减归母净利润190.37万元;2018年和2020年还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119.81万元和216.98万元,上海证监局因此对格尔软件及多名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

如果这些监管认定可以证明相关交易缺乏商业实质,也可以成为追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但仅从这一警示函来看,并未公开认定格尔软件“明知泽达易盛实施欺诈发行而故意配合”。格尔软件也曾表示,在与泽达易盛开展交易前,并不知道对方存在欺诈行为。

这也构成东兴证券追偿面临的核心难点:无商业实质交易与故意配合财务造假之间,并不能简单画等号;行政监管中的信息披露责任,也不必然等同于民事追偿中的过错比例。

此外,即使法院最终认定部分交易对手承担责任,也仍需在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中介机构、交易对手及其他相关主体之间划分责任份额。东兴证券作为专业保荐机构,本身承担独立核查义务,其最终能够向第三方追偿多少,还需结合东兴证券在原证券虚假陈述赔偿中的责任基础,以及各方过错和原因力大小进行划分。

泽达易盛案成本待消化

这次撤诉至少带来三个明确结果:第一,东兴证券暂时无法通过本轮诉讼收回已经支付的投资者赔偿款和承诺金。三起案件均未形成生效判决,也没有公开披露被告向原告支付和解款项。第二,39名被告的责任没有得到司法确认,不能证明东兴证券原有追偿请求具备充分依据。第三,东兴证券仍保留重新起诉的可能,格尔软件已经在公告中明确提示,相关方后续可能再次提起诉讼。

从财务承受能力看,2.15亿元不会动摇东兴证券整体经营基础,2025年,东兴证券实现营业收入47.11亿元、归母净利润21.0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25%和36.10%,期末净资产达到332.40亿元。

但站在投行业务的角度,泽达易盛案的影响远不止一次性支出。东兴证券已经完成了对投资者的赔付和监管整改,2025年投行业务收入也出现恢复性增长,但如何证明其内部问责、项目筛选、资金流水核查和交易真实性核验机制已经发生实质变化,仍是比收入反弹更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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