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连续作出3份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对象分别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1211)、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张某。
其中国泰海通资管因“违反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5254.74万元。张某“任职资产管理公司期间,对公司违反规定办理外汇业务负有直接责任”,最终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母公司国泰海通则因为“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警告并罚款15万元,其中涉及境内居民投资B股相关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三张罚单合计罚没5276.74万元,其中仅国泰海通资管一家的罚没金额就占到99%以上。

5254.74万元罚没,QDII违规指向额度管理
如果只看国泰海通资管的罚单所列举的问题,这很像一宗外汇申报合规事件,但5254.74万元的处罚规模,意味着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国泰海通资管的一项问题是“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管理机关可以对机构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另一项则直接指向QDII制度,适用的是《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通过处罚金额的量级判断,这张超过5200万元的罚没决定,应该主要来自QDII相关违规。
虽然监管并没有披露每一项违规对应的罚没金额,但处罚援引的规则已经给出了一个重要的观察方向:《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QDII机构不得转让或者转卖投资额度。外汇局在公开政策答疑中还专门解释过,如果一家没有QDII资格的企业,希望通过QDII管理人的额度完成境外投资,这种模式并不可行,因为QDII额度不能被转让或转卖。
换句话说,QDII额度并不是可以单独出借的跨境资金通道,现行外汇业务指引进一步明确,QDII机构必须实际履行投资决策职责,如果仅依据委托人指令进行投资,也会被视为额度转让或转卖行为。
此次罚单没有明确说国泰海通资管究竟存在“转让额度”、超额度汇出还是其他违反第六条的情形,但可以确定的是,监管认定的问题已经触及QDII业务最核心的额度使用规则,而非单纯的技术性报送问题。
23.3亿美元额度,正处在跨境资管扩张期
这张罚单出现的时间点也值得关注。
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公布的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显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累计获批QDII投资额度已经达到23.30亿美元,在证券基金类机构中,这已经是一笔颇具规模的跨境投资资源。

而就在8月18日晚披露的2026年半年报中,国泰海通还把跨境资管列为资管业务的重要增长方向。公司表示,2026年上半年资管业务“加快打造跨境资产管理平台”,持续丰富QDII产品线与投资策略,提高跨境资产配置和主动管理能力,尤其提到“私募QDII集合产品规模高速增长”。截至6月底,国泰海通集团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已经达到8899.13亿元,较2025年末的7506.64亿元进一步扩大;其中集合资产管理规模3055.16亿元、公募资产管理规模1298.54亿元。
也就是说,一边是公司将QDII和跨境资产管理作为整合之后的重要增长方向,另一边则是外汇监管对QDII历史业务开出超过5000万元的罚单。
对于券商资管而言,QDII业务的吸引力并不难理解,国内居民全球资产配置需求持续提升,而QDII额度又具有稀缺性,一家机构拥有的额度越充足,其在海外股票、债券、多资产策略以及面向高净值和机构客户的跨境产品方面,就拥有更大的业务空间。
但它也意味着,业务越快扩张,对客户来源、产品结构、真实投资决策、资金流向、额度管理以及国际收支申报的要求越高。尤其是私募资管产品,客户需求往往更加定制化,如何区分“替客户进行专业资产管理”与“客户借用管理人的QDII通道完成自己的境外投资”,本身就是跨境资管合规的一条关键边界。
两家资管刚完成交割,海通资管旧案再引关注
事实上,国泰海通资管本身也经历了两家券商资管平台的整合。
2026年4月30日,国泰海通资管与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完成吸收合并交割,根据公告,自交割日起,海通资管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账户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均由存续的国泰海通资管依法承继。
而从外汇局历年公布的QDII额度表看,两家资管合并前后的额度变化也十分直观。2024年10月末,原国泰君安资管拥有15.30亿美元额度,海通资管拥有8亿美元额度;如今,合并后的国泰海通资管额度为23.30亿美元,数值恰好等于两者之和。
更早之前,海通资管其实已经在QDII额度问题上吃过一次罚单。
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通报“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案”,监管披露,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海通资管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并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外汇局认定其违反的,正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最终给予警告并罚款775万元。

需要明确的是,这次处罚是在外汇局对“原国泰君安证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而不是针对原海通证券的检查。但这种历史上的重合也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对于一家刚刚完成大规模业务、人员、产品、系统和账户整合的券商资管而言,合并要解决的显然不只是资产规模的“1+1”,还包括两套历史业务的合规规则、客户管理和跨境资金管理体系如何真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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