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被告是华夏银行(600015)大连分行,这起诉讼把几年前大连甘井子区那桩离奇的房产诈骗案,又重新拉回到人们的视线里。
这起案子的始作俑者,是一个叫曲娜的中介店长。其实早在2023年9月,她就已经因为合同诈骗罪,被法院一审判了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房主王伟损失了118万元,而银行恰好是这笔资金流转的关键一环,这自然让人想弄清楚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被放行的骗局
大连这起“一房两卖”案,如果把时间线摊开来看,就是个环环相扣的连环套,偏偏在银行那儿,一道道“绿灯”让它走得顺顺当当。
2021年12月,房主王伟将自己位于金州区御龙园B区的一套别墅,以170万元的标价委托大连名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出售,并把最重要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给了该中介的实际控制人曲娜。这份原件,成了后续百万级诈骗的“通关钥匙”。
拿到原件后,曲娜迅速展开了双线操作。在明面上,她安排同伙翟毅假装出价162万元购买这套房产,双方签订交易合同,约定首付款60万元,以此稳住房主。而在暗线上,曲娜让弟弟曲洪涛冒充王伟的代理人,将同一套房子以17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毫不知情的真实买家王某丽、申某滨夫妇。真实的交易明确约定首付67万元,并将资金监管银行定为华夏银行,曲娜意图从中赚取约11万元的差价。
为了让真买家的购房贷款顺利套出,必须突破银行的抵押与监管审核。曲娜用手中真实房产证上的信息,结合假买家翟毅的身份,伪造了一张产权人仅为翟毅单独所有的假房产证。为了在过户环节直接绕开配偶签字核查,她又进一步伪造了加盖甘井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档专用章的假《离婚协议书》,以及显示翟毅离异状态的假户口本。一套虚假材料拼凑完成后,直奔银行的审批系统。
2021年12月25日,成了这起案件中最具决定性的一天。当天,曲娜等人带着假买家翟毅,曲洪涛带着真买家王某丽夫妇,一同来到华夏银行甘井子区支行,办理二手房抵押贷款和资金监管手续。在真房主王伟全程缺席、且未能出示任何证件原件的情况下,该行信贷经理许某芳仅凭一堆伪造的复印件,就直接盖上了“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印章,并当场冻结了王某丽夫妇交付的67万元首付款,进入监管。不仅如此,许某芳还指示买方签署了空白的借款合同、空白手续和空白授权书,事后自行补填,直接将交易收款人指定为冒牌卖家翟毅,彻底改变了正规的资金监管流向。
根据判决书的说法,信贷经理许某芳之所以能这么一路“绿灯”,其实就是收了曲洪涛的好处——请吃饭、送了一部华为手机,外加一到两万块钱现金。说起来,正是这么一点小恩小惠,就让上百万元信贷资金的风控防线被轻轻松松跨了过去。
骗局的最后一环,是诱使真房主完成过户。由于曲娜的名飞中介没有在主管部门备案,不具备网签资质,2022年1月29日,她将王伟带至另一家中介——大连乾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原买家翟毅办不了贷款,由其亲戚代办”为由,连哄带骗让王伟在空白合同上签字,虚构了交易事实,并将房屋正式过户给了王某丽夫妇。
就在过户当天下午,华夏银行凭借事先填好的空白《委托付款授权书》,将贷款和监管资金一次性打入了翟毅的个人账户。最终,翟毅仅向王伟支付了44万元所谓的“首付款”,剩余的118万元购房尾款被曲娜悉数截留,用于偿还外债和房屋装修。
就这么等了两个多月,尾款左等右等都不见影子,王伟这才觉出不对劲,赶紧报了警。这场让他足足损失了上百万元的连环套,到这儿总算收了场。
失守的防线
大连华夏银行案的细节本身已足够说明问题。而把目光投向更广的范围,类似的事情在多地也曾发生过。近些年的一些房产交易诈骗中,银行本该扮演“防火墙”的角色,但在实际操作里,这道防线在审核环节常常没能真正守住。
山东潍坊安丘市曾发生过一起时间跨度很长的开发商“一房两卖”案,一个精准的时间差,恰好暴露出银行审核中的盲区。
2017年,购房人栾先生支付23万元首付,购买了安丘银建地产的一处商铺,并在安丘农商银行兴安路支行顺利办理了高达60万元的按揭贷款。
栾先生按期还贷整整五年,直到2022年才震惊地发现,这套商铺早在2016年就已经网签备案到了他人名下。
在这起案件中,开发商曾指引购房者“找关系办贷款”,而银行经办人在放出60万元信贷资金时,并未核实最基础的网签备案信息,导致购房者白白承担了五年多达30余万元的还款本息,个人征信也因此受到无辜牵连。
北京曾发生过一起令人愕然的骗贷案,将银行尽职调查形同虚设的问题清晰暴露了出来。
2013年,女子吴某为了偿还高利贷,偷拿了亲生父亲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并找来一名陌生男子冒充父亲,堂而皇之地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面对这种冒名顶替和伪造的婚姻、收入证明,银行的审核机制几乎全部失灵,83万元贷款被顺利套出。直到吴某仅还款1.7万元后便断供,事情才被揭穿,吴某最终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涉案的担保公司员工也被判刑两年。
更令人担忧的是,部分案件中,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直接卷入了违规操作。
在福建莆田,购房人李先生于2014年花费高达2500万元购买房产,然而卖家在结清原有贷款后,利用时间差再次将该房屋多次抵押,直接导致房屋长达12年无法过户。警方调查指出,农行涵江支行原行长刘某阳涉嫌违法发放贷款,已由纪委介入处理。
2026年4月曝光的广东深圳一案中,刘女士与并非真实产权人的牟女士签订虚假合同,竟成功向银行申请到200万元住房贷款,银行员工同样涉嫌深度参与资金流向的违规操作。
在湖北武汉和重庆,通过伪造文件套取银行贷款的案例同样触目。武汉的袁某等人通过伪造房产证、虚增房产面积等手段,虚构二手房交易骗取贷款,在仅还款17万元后便恶意断供,直接造成涉事银行高达70余万元的坏账损失,银行最终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审核流程。重庆的中介陈某则在2018年帮助客户伪造公证书,将共有房产变更为独有,并购买假房产证,协助客户办理抵押贷款72万元,其个人单笔非法牟取的中介费就高达12.5万元,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并判决退赔。
把这几起案子放在一起看,造假的路数其实差不太多,涉案金额从几十万到几百万都有。而银行那边出的问题,也高度相似:没核验原件、没要求房主本人到场、没实地看过房子、也没核实网签备案。按理说,银行的风控体系本该是最严密的,可为什么到了基层操作,这些漏洞还会反复出现?
说到底,一方面,有些信贷人员为了完成放贷指标,对异常情况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另一方面,也有个别员工在利益面前主动放水,把制度丢到了脑后。
风控一旦失守,后果就是真实房主可能钱房两空,无辜的购房者背上不该背的债,银行自己的信贷资金也跟着受损。
责任的边界
对于这类情况,司法层面的回应其实一直在推进。刑事上,曲娜被判了11年,北京冒充父亲骗贷的吴某获刑10年,武汉和重庆的相关人员也都受到了刑事追究。不过,对受害人来说,刑事定罪并不能直接挽回经济损失。一个更实际的问题是:在整个交易链条中,如果银行审核环节存在疏漏,它该不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该承担多少?
过去,一些银行卷入此类纠纷时,常见的抗辩理由是“银行自己也是被虚假材料欺骗的受害者”,但从近几年的司法裁判来看,法院的审查焦点正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判决指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其法定的审慎审核义务,要比普通交易主体更加严格。一旦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就很难再将责任完全撇清。
2023年江苏张家港的一起案件,在这个问题上提供了比较清晰的参照。卖家朱某将一套拆迁安置房先卖给王某甲,随后又过户给王某乙,王某乙紧接着向银行抵押贷款60万元。案发后,银行主张其抵押权合法有效。但法院审理后指出,银行在办理抵押时,既没有实地查看房屋的居住现状,也没有严格审查房屋权属的来龙去脉,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不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结果是,房屋判归第一买家王某甲,银行还必须注销抵押登记。这就意味着,银行的60万贷款失去了抵押物的保障。
类似的裁判思路也出现在新疆阜康市的一起案件中。开发商“一房两卖”导致购房人长期无法收房,法院在2024年8月作出判决:直接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由开发商返还购房人已偿还的贷款,而银行则只能向开发商追索剩余贷款本息。这样一来,还款的义务就从无辜的购房人身上移开了,而让有过错的开发商和存在审核疏漏的银行去分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正是在这样的司法裁判趋势下,2026年,大连案受害房主王伟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正式起诉华夏银行大连分行。
从法理上分析,二手房资金监管的法定底线,本就要求买卖双方本人到场、核验证件原件,并由卖方亲自确认收款账户。华夏银行员工在未核验材料原件的情况下,仅凭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印章,直接导致118万元售房款被错误支付给诈骗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尽管诈骗行为是中介主导的,但银行作为资金流转的核心枢纽,其存在的明显疏忽已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可能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目前还在审理中,它引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当金融机构的内控出现明显纰漏,甚至牵涉腐败时,其能否仅以“自身也是受骗者”为由主张免责。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法院在类似案件中越来越倾向于审视银行自身的审核过错,这意味着,有过失的一方很可能需要为自己的疏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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