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燃气及相关人员被出具警示函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财中社 邓芷晴 2.9w阅读 2025-02-07 14:09:01
2月7日,根据大连证监局在2025年1月24日发布的公告,经查,水发燃气(...

2月7日,根据大连证监局在2025年1月24日发布的公告,经查,水发燃气(603318)存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2023年10月28日,水发燃气发布公告,对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半年度部分贸易类性质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核算。此次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1.12亿元、2.11亿元、4.44亿元、7681万元。

水发燃气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尚智勇、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启明、时任财务总监闫凤蕾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水发燃气、尚智勇、李启明、闫凤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且应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大连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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