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多名相关责任人因虚假记载被出具警示函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财中社 邓芷晴 1.1w阅读 2025-05-09 14:43:36
5月9日,根据黑龙江证监局发布的公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方灏、...

5月9日,根据黑龙江证监局发布的公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方灏、田健、刘怡、郑海英、陈守东、韩方明、金亚东、杨洪波、张义江、胡曾铮和佟欣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0年至2023年,东方集团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8.97亿元、48.65亿元、63.92亿元和8.25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38.75亿元、48.44亿元、63.8亿元和8.24亿元。东方集团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总裁方灏,时任董事刘怡,时任独立董事金亚东,时任监事佟欣签署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时任副总裁田健、时任监事胡曾铮签署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时任独立董事郑海英、时任独立董事陈守东、时任独立董事韩方明、时任监事杨洪波签署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时任监事张义江签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签署东方集团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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