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深圳证监局在2025年6月27日发布的公告,鼎力建业(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和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收到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调查显示,鼎力建业(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以警示其在未来业务中应加强合规意识和管理。
若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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