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江苏证监局在2025年8月15日发布的公告,曹钰琳因在东吴证券无锡人民中路营业部工作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并操作客户股票账户的行为,受到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及相关监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警示函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曹钰琳如对该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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