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证监局在2025年12月26日发布的决定,浙江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短线交易行为受到警示函措施。
该企业作为持有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2025年9月15日至12月2日期间,卖出艾斯迪股票140万股,成交金额合计1907万元,同时买入艾斯迪股票8000股,成交金额11万元,存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情形。
此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浙江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警示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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