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货早于签合同、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长鸿高科收监管措施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财中社 张海宁 2.8w阅读 2026-01-16 19:48:27
1月16日,宁波证监局对长鸿高科(605008)下发监管决定,因公司存在两...

1月16日,宁波证监局对长鸿高科(605008)下发监管决定,因公司存在两大违规行为,对其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对董事长陶春风、董事会秘书白骅、时任财务总监胡龙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相关违规记录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经查,长鸿高科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内部控制不完善,销售管理、在建工程管理执行不到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销售发货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重大工程合同未按制度审议、募集资金使用未明确分级审批权限等问题;二是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2024年半年度部分收入确认单据不规范,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导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监管要求,长鸿高科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陶春风、白骅、胡龙双需于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宁波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相关方若对监管措施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不停止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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