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交所发布了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对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民投”)及其时任董事局主席史贵禄、时任总裁王军、时任财务负责人刘冉予以公开谴责,并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记入诚信档案。
决定书中提到处罚的原因是:中民投应当在2025年8月31日前披露2025年中期报告,但至今仍未完成披露。这一情况,暴露出这家曾经的“民企航母”在公司治理、内控与信息披露方面的失灵。

年报为何“难产”?
上交所的处分决定书披露了中民投2025年中期报告“难产”的始末。
财务部门早在2025年8月25日就将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中期报告的议案提交董事局审议,但董事局在9月9日、10月24日两次召开会议,仅审议了2024年年度报告议案且两次均未获通过,对2025年中期报告的议案则“搁置不议”。在此之后,责任人未进一步提请董事局审议2025年中期报告,也未按照发行人内部管理办法提请总裁办公会和监事会审议。
面对处分,史贵禄、王军、刘冉三人提出了多项申辩理由,包括“未获得董事局、股东会授权”“推动公司整体重组纾困”“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多次过问进展”等,刘冉还特别提出,自己已于2025年12月31日离职。
上交所对这些异议理由则逐一驳回:责任人所称的“推动工作”均为针对2024年年度报告的补救措施,“与2025年中期报告无关”;未能证明法定披露时点前编制的中期报告内容已达到对外披露标准;刘冉的离职更“不影响其履行2025年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处分决定书还披露了一个细节:中民投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务空缺,且未指定相关职责代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这一职务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就是时任总裁王军代行。然而,即便在制度安排已经明确责任的前提下,这份中期报告依然未能按时披露。
信披违规,屡罚屡犯
这并非中民投首次触碰监管红线,处分决定书中明确指出:公司最近12个月内曾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被上交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属于“从重情节”,违规情节严重。
事实上,中民投的信息披露违规史与其近年来的经营困境几乎同步演进。
财联社的报道显示,2016年10月,中民投因未及时披露新增借款超净资产20%的重大事项,被上交所债券业务部监管关注。在此之后,中民投的违规记录不断累积:2019年因未按时披露半年报被出具监管警示函;2020年至2023年间,因未按时披露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及2023年半年报,接连被上交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相关责任人也被追责。
2025年7月22日,上交所对中民投未按时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作出公开谴责,并对时任董事局主席史贵禄等4名责任人给予公开谴责认定;2025年12月,上海证监局再次出手,因中民投未披露2024年年报和2025年半年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从2022年半年报开始,中民投的财务数据彻底进入“黑箱”状态,投资者无法知晓其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状况及核心业务营收数据。
债务违约困局
中民投信息披露持续缺位的背后,是令人担忧的债务困局。
中民投自2016年起先后发行了“16中民F2”“16中民F3”“17中民G1”“18中民G1”“18中民G2”等多只公司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或上市,截至2025年6月末,这些债券仍然处于到期未兑付状态。

2014年,在全国工商联的发起下,59家民营企业共同出资,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中民投,注册资本高达500亿元,总部设在上海黄浦区。彼时,中民投被寄予厚望,更是有媒体将其比作“中国的摩根士丹利”,称之为“民企航母”。
但激进的扩张策略很快种下苦果,中民投在光伏、建筑工业化、物业管理、航空租赁等多个领域大举布局,高杠杆模式在行业周期下行和金融去杠杆的双重压力下迅速暴露风险。2019年1月,中民投发行的“16民生投资PPN001”到期当日未完成划款,构成技术性违约,债务风险首次暴露,在这之后,债务问题持续发酵,尽管公司引入中国信达(01359)等AMC机构推进债务重组,但难以从根本上扭转困局。
业内人士指出,当债券处于到期未兑付状态时,发行人的财务数据和偿债能力指标是投资者判断损失程度、主张权益的关键依据,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不仅是程序要求,更是实质性保护投资者的制度屏障。中民投在债务已经违约的情况下不披露定期报告,实质上也掐断了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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