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万保费换三万保额,友邦人寿这份“倒挂”团单引监管核查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财中社 夏震 2.0w阅读 2026-06-16 17:27
同一张团体保单,别人家三万保费换二百万保额,她家六万保费只拿到三万保额。

2026年6月中旬,友邦人寿北京分公司因一起团体高端医疗险的续保争议引发关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局已介入核查相关投诉。

据消费日报报道,该投诉由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一高管家属实名发起。举报指出,友邦人寿在处理同一企业团体福利保单续保时,对不同员工家庭执行了悬殊的报价,甚至出现保费与保额严重倒挂的情况。

这起投诉不仅指向了高端医疗团险业务中的合规漏洞,也引发了公众对保险行业定价公平性与数据真实性的质疑。目前,涉事双方在合规问题上仍各执一词,这也暴露出保险公司在商业利益与消费者权益保障之间存在的失衡。

同是一张团单,保额差了66倍

将时间拨回2017年,投诉人陈女士的丈夫作为苏黎世财险的高管,通过公司员工福利渠道,开始为自己及子女投保友邦人寿北京分公司的“环球精英”团体高端医疗保险。此后多年,这份保单一直正常续保,保障主体和责任范围未发生变动。然而,这种平稳在2025年底被一份异常的续保方案打破。

2025年12月29日,友邦人寿北京分公司与苏黎世财险签订了员工福利方案的补充协议,约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续保安排。按照这份协议,陈女士家庭两名被保险人的年度总保费被核定为6万元人民币,而两人共享的年度总保额却大幅降至区区3万元。这意味着,该家庭面对的保险费率高达200%,出现了商业保险中极为罕见的“保费严重倒挂”现象。

更令投诉人难以接受的是,同一份团体保单下,同职级其他员工家庭的两人年度总保费仅为3万元,却能共享高达200万元的年度保额。相同的团体、相同的险种,投诉人付出了两倍保费,换来的保障却只有对方的1.5%,两者的保障杠杆倍数相差了惊人的66倍。问题还不止于保障本身。尽管这笔保费由苏黎世公司全额支付,但按现行税制须计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该高管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就是说,个人需为此变相承担近一半的保费成本。这让一份原本旨在转移健康风险的福利保单,变成了一项沉重的财务负担。面对这样的方案,陈女士深感无奈:花六万保费买三万保额,买保险的意义何在?

针对投诉人的强烈质疑,友邦人寿在5月12日与苏黎世人力资源部及投诉人的当面沟通中给出了自己的解释逻辑。友邦方面坚称,这一报价并非歧视性定价,而是基于该员工“个人历史赔率不佳”所作的单独核保结果。

然而,这一解释在专业层面引发了合规性讨论。根据原中国保监会2015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团体保险的制度基础,就在于依托群体风险池,通过大数法则分散单一体的风险不确定性,对同一团体成员执行统一的风险评估标准和定价规则,这正是团险区别于个人商业保险的核心特质。在行业常规操作中,即便因个人历史理赔记录欠佳而需要调整费率,通常也仅限于适度上浮保费,极少会出现保费翻倍、同时保额被压缩至原水平1.5%的极端组合。这种针对团体内单一个人执行极端差别定价的做法,实际上已经剥离了团体保险的风险共担属性,也因此被部分业内人士视为突破团险统一定价监管原则、有“变相拒保”之嫌。

友邦主动提了“倒签单”

随着维权过程逐步深入,事件的争议焦点也从单一的定价合理性问题,扩大到保险公司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合规性疑点。

陈女士于2026年3月初向监管部门和投诉平台发起公开维权后,友邦人寿虽表示将展开调查,但迟迟未能给出异常报价的具体精算依据。直到3月16日,友邦通过苏黎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一项妥协方案:同意恢复陈女士家庭的保单效力,保额仍维持3万元的标准,但采用的是将生效日期追溯至2026年1月1日的“倒签单”方式,且对1月1日至3月15日这段长达两个半月的实际脱保期,拒绝作出任何补偿。

这一提议随即引发了新的质疑。在保险业的合规语境里,倒签单即“先出险、后投保”,属于篡改保险业务核心数据的违规操作,也是一种常见的保险欺诈手法。值得注意的是,友邦保险自身官网就设有多处专栏,明确警示消费者倒签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家跨国险企的分公司在处理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中,却主动提议采用倒签单方式来弥补续保流程的断档,这不仅涉嫌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业务数据必须真实完整的底线要求,也反映出其在业务操作和投诉处理环节可能存在合规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回顾过往,平安产险、安诚财险等机构,都曾因团体险业务存在倒签单、导致保费和准备金数据失真而受到过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倒签单之外,这一特殊费率方案的合规渊源同样面临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及相关管理办法,人身险公司所有产品的费率方案均需履行备案程序,保险公司不得在备案费率之外,针对特定个体擅自制定特殊费率方案。面对投诉人当场要求出具2025年个人理赔数据、风险评估报告、精算依据以及该极端费率备案编号的合理诉求,友邦人寿始终未能正面回应,仅在后续的公函中提供了一些过往几年的常规费率表。这种无法自证费率合法性的做法,被法律界人士指出涉嫌构成“报行不一”,即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口号写在年报里,方案落在客户身上

在不久前发布的2025年报中,友邦其实用了不少篇幅来描绘自家的风险管理和ESG愿景。财报里写得很明确:不恰当的营销和销售行为会给客户带来不好的体验,也会损害公司声誉。为此,公司还专门设定了底线,就是为了确保给客户一个“合适的结果”。

更有意思的是,友邦在年报中还特别提到,公司刚刚拿下了Forrester亚太区“2025年顾客至上企业奖”,并强调其专属代理模式能实现从产品设计到定价的全流程把控,执行起来既严谨又有序。

然而,纸面上的愿景很难完全掩盖终端操作中的瑕疵。一份要求客户以翻倍保费承担极低保额、并让个人变相承担较高税负的续保协议,恐怕很难被视作给客户提供了“合适的结果”。

如果财报中承诺的“端到端定价管控”确实有效运转,那么这份偏离正常精算逻辑数十倍的报价单,是如何通过层层内部审核、最终加盖公章对外发出的?

5月22日,友邦北京分公司发给苏黎世人力资源部的书面说明中,坚称报价是“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随即遭到投诉方和苏黎世人力资源部门的否认。这种正式公函中的表述与相关方说法存在明显出入,与财报所强调的“真正以客为本”“做对的事”的合规文化显得有些格格不入。

跳出个案纠葛,保险定价的公平性从来就不只是商业道德问题,更是严肃的法律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早已确立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同等交易条件、同风险等级的消费者执行极端差异化定价,可能与公平交易权的要求存在冲突。

银保监会2022年出台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更是直接明令禁止不公平定价,规定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者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尽管国内目前尚无完全匹配“团体内部单个人极端差别定价”的生效判例,但司法实践中“被保险人公平受保障权优先”的裁判原则已日渐清晰,法院多次明确,团体保险合同不得成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合谋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工具,不得针对特定人员隐性降低保障标准。

放眼国际,巴西里约热内卢州法院就曾判决,若团险产品实际针对单个家庭单独定价、单独调整费率,使得产品不再具备团体风险池特征,将被认定为无效的“虚假团体保险”,保险公司甚至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场由“六万保费与三万保额”引发的争议,实际上触及了友邦人寿在产品定价、销售执行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环节的深层细节。

保险的初衷在于风险的统筹与分散,团体险尤其依赖这种互助机制。当精算方案在特定客户身上出现较大差异,或者合规审查在面对争议操作时,如何拿捏尺度,不仅关系到具体客户的切身利益,也容易影响公众对保险公平性的直观感受。

目前,监管部门的核查正在进行中,最终的结论将对行业如何落实“公平定价”给出清晰的指引。对于友邦而言,在追求商业经营与控制赔付风险的同时,如何将公司对合规与ESG的承诺,更细致地融入到每一份保单的执行中,或许是一个需要长期平衡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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