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规定》制定背景、核心内容、操作要求、施行安排等市场关注问题,两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逐一进行详细解答,明确个人贷款息费披露规范,着力整治市场乱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聚焦息费披露乱象 出台新规规范市场
近年来,我国个人贷款市场快速发展,在助力个人消费、支持生产经营、推动国民经济平稳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逐步凸显,不仅易引发金融消费纠纷,还影响利率政策传导效果、削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对此,两部门出台《规定》,通过细化息费信息披露范围、操作流程与关键环节,明晰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畅通金融惠民政策传导,推动行业实现规范健康发展。
明确成本涵盖范围 全口径披露真实负担
为精准完整反映借款人实际融资成本,《规定》将个人贷款相关全部成本纳入综合融资成本核算范畴,覆盖正常履约与违约两类场景。其中,正常履约成本包含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违约或有成本包含逾期罚息等相关费用。
《规定》要求,借款人办理个人贷款时,可清晰知晓综合融资成本的项目构成、收取方式、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及违约责任等全部关键信息,杜绝息费“模糊化”“隐藏化”问题。
细化实操执行要求 线上线下全程规范
针对不同办理场景,《规定》制定差异化且可落地的明示要求,确保综合融资成本信息触达无死角。现场办理业务的,需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业务的,需通过弹窗展示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经借款人确认后方可推进后续流程;线上消费分期付款业务,需在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展示综合融资成本相关信息。
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需注明贷款本金,逐项列明借贷双方及合作机构的息费项目、收取方式、标准与主体,核算正常履约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同时列明违约或有成本明细。此外,明示表需明确提示,除已公示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贷款相关息费。两部门已制作相关样表与样例,将指导行业自律组织配合落实相关工作。
严管合作机构行为 规范年化计算方式
针对贷款人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场景,《规定》衔接现有监管制度,要求贷款人强化对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合作机构的管理,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明示责任,动态监测落实情况,对违规违约行为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合作。
在年化计算方面,综合融资成本需参照央行相关公告,采用内部收益率法,将正常履约各项息费折算为年化水平后加总核算,确保年化成本真实准确、口径统一。
明确施行时间节点 实行新老划断原则
考虑到金融机构需完成业务流程调整、系统升级、合作协议修改等准备工作,《规定》定于2026年8月1日正式施行。施行后严格执行“新老划断”,新增业务全面按照《规定》要求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工作,存量业务按原有合同约定执行,平稳推进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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