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深交所即将实施三条“交易链路调整新规”的传闻在投资圈引发热议,传闻核心内容包括:一是交易报盘增加延时,分为两种方案,要么深交所直接在报盘网加广域网延时,要么券商配备差异化带宽线路;二是要求3个月内清退所有客户专属设备,包括单一客户设备;三是需评估清退后对券商业务的影响。同时要求本周二三派人赴深面谈,若不派人需本周一前答复。
对于这一消息,社交平台和私募圈的情绪高度一致,认为一旦消息属实,将是对量化的重大打击;相比之下,普通股民却拍手称快,认为“收割散户血汗钱”的量化早就该被好好管一管了。
量化交易的“物理优势”
量化交易的速度优势来自于量化机构使用的“快速通道”,这与传统散户使用的“快速通道”存在本质区别。传统的快速通道不过是对单独席位、通道资源的相对独占,客户数量少,在特定场景下排位靠前,但物理速度与其他通道没有区别。量化机构则不同,它把服务器部署在交易所机房,配合硬件和低延时链路,缩短指令在网络中的时间,从而提升物理速度。
值得一提的是,交易所建设机房的初衷原本是为了降低证券行业的运营成本,特别是帮助那些没有能力自建机房的小券商,然而,这一基础设施逐步被量化机构利用,成为获取交易优势的工具。因此,这次对设备的清退究竟清到哪一层,决定了政策所能影响到的边界。
实际上,交易链路调整的传闻背后是中国资本市场强化程序化交易监管的落实。2025年4月3日,深交所发布的《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就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等作出了细化规定,会员需加强信息技术管理、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并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为客户提供交易单元、主机托管、行情信息等服务。其中还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即单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到300笔以上,或单账户全日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到20000笔以上。
“速度差”带来的不公平感持续积累,显然与监管政策的初衷相违背,因此从“链路”入手采取措施成为了顺理成章的行为。
量化高收益引市场不满
传闻之所以得到投资者的支持,来自于量化近年来亮眼的净值表现。
12月3日,一张“幻方量化旗下产品收益率几乎都在50%以上”的截图在投资社区和社交网络内刷屏,截图中大部分为指增产品,收益率远远跑赢中证500指数和中证1000指数基准。在对梁文锋的赞许之外,投资者中也不乏批评之声:“这都是散户的血汗钱啊”“量化破坏了股市的生态”“梁文锋的量化系统收割了多少散户”。无独有偶,收益率实现高增的不只有幻方量化旗下产品,《证券时报》的数据显示,57家量化私募旗下中证1000指增代表产品中,有30只产品业绩超过50%;中证2000指增产品的11只代表产品中,有9只产品业绩超过60%,其中2只产品超过70%,空气指增策略亦表现亮眼,龙旗、明汯、平方和等多家百亿量化旗下产品业绩超过60%。

为何量化产品能在一众产品中脱颖而出?在“交易链路新规”的传言正在发酵之时,网红经济学家刘煜辉的一条微博揭开了答案。他表示“在市场没有向上趋势力的时候,量化是一种纯粹的破坏性能量,过度交易收割散户的流动性”,在他引用的内容中对于这一新规传闻的评价是“没收了效率优先的作案工具,靠交易速度优势的策略就失效了”。
“效率优先”与A股的“三公原则”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个处于模糊状态的问题。在刘煜辉引用的内容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解释:表面上看,量化交易带来了流动性的提升,但实际上专属通道、交易席位的优待、时间优势等只属于少数机构,市场中的绝大多数投资者没有速度、通道和资金,甚至连完整的信息都拿不到,因此“效率优先”的原则,在现实中演变成为少数机构对流动性的“虹吸”,是典型的涸泽而渔。

如果传闻成真,市场会变好吗?
目前深交所并未对传闻进行回应,多家券商IT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尚未接到具体通知,可以再等等看。”而一旦落地,很有可能造成两大影响:其一,对依赖于低延时的策略构成直接冲击,比如部分盘口级别的抢单、极短周期的套利,这些策略必须寻求转型,否则就需要退出。其二,券商的业务和合规压力也会上升,一方面需要调整IT架构和托管服务的便捷,另一方面需要回应”哪些服务属于合理、哪些服务属于特殊便利”的合规问题,从而与现行规则中“公平合理提供托管/交易单元服务”的原则保持一致。
一方面,未来不同通道的速度差异可能缩小,普通投资者与量化之间的资源差将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可能导致部分高频资金撤出,小微盘的流动性边际走弱,价差扩大从而带动交易成本上升。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更公平”并不等于“更容易赚钱”,这一措施落地带来的可能是交易生态的再平衡。
对于量化而言,依靠专属设备、超低延时实现抢跑的策略或许在未来不再适用,当“速度”不再是核心优势,量化想要突围而出,就必须靠研究基本面打造独特价值。量化不会消失,但无约束的高频量化或将走向终点,这次调整并不是针对量化交易的“清算”,而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而进行的一次必要的规则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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