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四川证监局在2025年7月11日发布的公告,徐红因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受到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将此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徐红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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