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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第3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等多项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彭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彭轶如对该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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