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证监局在2026年1月5日发布的公告,浙江华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张彩根、张振华、徐佳丽和张红英收到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次措施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在多个借款交易中未能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其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具体而言,华夏电梯在2024年1月22日向实际控制人张彩根控制的湖州东科电子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的借款,但未及时披露。随后在2024年12月26日,湖州东科电子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
此外,公司在2024年和2025年期间向多家相关公司提供了合计超过1.29亿元和8115万元的借款,同样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这些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监管机构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警示函措施,并要求在收到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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