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根据浙江证监局发布的公告,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多项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中鼎资管的违规行为包括: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信息;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不完善;未及时办理管理的部分基金利润分配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同时,中鼎资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邱凯生,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蒋书洋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均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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