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新》近日报道,中信建投(601066)投行部门前债承销部总监房蓓蓓因在路劲(01098)境内债发行及后续“出货”过程中收取返费,被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一审认定构成受贿罪、涉案金额逾540万元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与她一同遭到留置的,还有《财中社》在《如何量刑?中信建投前保代突击入股获利数百万》提到的杜鹏飞和温家明,但相比于这两人,房蓓蓓并非党员,涉案时的职级也最低,属于市场化招聘的一线业务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留置争议较大,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起诉,导致房蓓蓓获刑10年以上,令房蓓蓓本人及其亲友感到难以接受。
从余额包销到“自救”
时间回到2019年9月,老牌港资房企路劲旗下境内地产平台——北京路劲隽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年发行的“16路劲01”期限为“3+2”,到2019年回售窗口时,房地产调控已趋严厉,融资环境收紧,这导致发行人面临15亿元存量债券的回售压力。但凭借“借新还旧”,路劲仍较快拿到了新债发行批文。
作为老主顾,路劲再次委托中信建投作为独家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发行“19路劲01”。这意味着若市场认购不足,中信建投需自行购入剩余份额,确保发行成功,房蓓蓓时任中信建投债券承销部总监,被指定为项目负责人。
然而销售结果远低于预期,据知情人士透露,市场仅认购约3.5亿元,剩余11.5亿元面临发行失败风险,若中信建投依约包销,将会占用大量资本金;若发行失败,路劲将面临兑付危机。最终双方协商,中信建投免除了余额包销义务,仅收取已销售部分的承销费约380万元。
为保住公开市场融资渠道,路劲转向灰色操作——引入上海守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通道,以“代投代缴”方式,间接认购剩余11.5亿元,制造出“足额认购”的表象。这也正是监管部门后来明令禁止的“结构化发行”:发行人通过关联方或通道间接认购自身债券,营造虚假的足额认购表象,维系市场信心,这一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扭曲定价并误导其他投资者,也容易伴生利益输送、设租寻租,留下诸多后遗症。
隐秘的返费链条
在债券上市后,新的问题接踵而至:通道持有的11.5亿元份额需要在二级市场转让变现,房蓓蓓在此期间扮演了关键角色——她帮助路劲联络资金中介,寻找接盘方。
司法材料显示,最初有资金方提出在票面利率7%基础上,额外收取年化4%、为期两年的“成本”,折合实际融资成本超过12%,被路劲拒绝。但债券挂牌后不久,因资金沉淀压力,路劲又急于出手,房蓓蓓再次联系资金中介,最终促成约7亿元的交易。
在这条交易背后藏匿着一条返费利益链:该资金中介在获取逾千万元利差后,将其中的约440万元私下分给房蓓蓓。此外,房蓓蓓还自行撮合了另一笔超1亿元的资金对接,从中再获约100万元返费,两笔合计超过540万元。
这类“返费”在彼时的债市并非孤例,在结构化发行模式中,为吸引资金方接盘,发行人或相关方常以财务顾问费、居间费乃至折价成交等方式,变相支付额外成本,它曾是中国债市高速发展期中一段难以回避的灰色记忆。
身份定性成焦点
2024年,审计署在对中信集团体系审计中发现问题线索,房蓓蓓涉案被查;同年10月,她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被留置,2025年4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争议迅速聚焦于一个核心问题:房蓓蓓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直接关系到罪名与刑期的天壤之别:若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依据涉案金额,量刑可能在五年左右;若按“受贿罪”认定,则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刑期往往在十年以上,而一审法院采纳了后者。
公诉机关指出,中信建投属于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房蓓蓓作为债券发行负责人,其行为涉及国有资产风险管理,属于“执行公务”,法院亦认为,根据中信建投职级管理办法,D级以上岗位聘任需经经营决策会议审批,符合形式要件。
但房蓓蓓及其辩护律师强调,她是通过市场化招聘入职的一线业务人员,并非党员,无行政级别,也未经党委任命,其主要职责是债券承揽与前期尽调,不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涉案返费发生在债券上市后的二级市场环节,此时公司已不承担包销责任,她的牵线行为属于个人资源介绍,不构成利用职务便利。
这样的争议与杜鹏飞被判决时如出一辙,当时杜鹏飞的律师认为:杜鹏飞在“实质控制财产性利益”时的总监(D)职级由中信建投执行委员会任命,并且保荐代表人提供的是市场化商业服务,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受委派从事公务”,也不直接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但法院认为对于杜鹏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判定具备形式要件,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具有明显的经营、管理属性,因此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杜鹏飞的职务履行对于公司IPO具有重要、实质作用,其获得“入股机会”属于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巨大股权利益,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从这一角度可见,司法实践中对国有券商从业人员身份认定的趋严倾向,即便未造成直接国有资产损失,即便行为发生在二级市场环节,即便本人无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理职权,仍可能因身处国有金融机构并参与相关业务流程,被赋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承担更重刑责。
据悉,房蓓蓓已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将如何权衡“金融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界限,不仅关乎个人命运,也可能为同类案件树立新的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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