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增值税电子普票可抵税 政策延续保障企业抵扣权益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财中社 张海宁 6310阅读 2026-02-09 10:47
此次两部门公告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相关票据的抵扣范围,有效回应了市场关切,为企业办税提供了清晰指引,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抵扣管理,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助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获悉,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政策延续原有规定,不会影响企业正常办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对公告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他表示,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取得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及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均能按照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针对企业普遍关心的实操场景,朱青举例说明:“对于员工出差较为频繁的企业而言,既可以从网约车等提供公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若取得的是列明员工身份信息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同样可按规定抵扣。”他强调,这一抵扣规则与此前相比没有变化,能够保障企业相关进项税额的正常抵扣权益,无需担心政策调整带来的办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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