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3.8%变8.7%,“息差之王”常熟银行被指隐瞒高息合同五年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财中社 夏震 1.5w阅读 2026-04-13 12:32
从签约时的“刻意跳页”到还款五载的“合同难求”,常熟银行这起冲上热搜的利息纠纷撕开了基层金融营销的灰色面纱。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南京零距离”日前报道了一起房贷利率争议,将常熟银行(601128)推入舆论焦点。报道称,无锡市民王先生于2021年在该行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银行方当时宣称年利率为3.8%,但五年来实际执行利率却高达8.7%,双方就此产生长期纠纷。

随后,常熟银行通过客服渠道回应表示,已关注到相关舆情,正在抓紧核实情况,并将依据事实妥善处理。

“消失”的合同与沉默的五年

这起困扰王先生五年的利率争议,源头始于2021年4月。彼时,经营生产性业务的王先生正面临资金周转压力,在多家金融机构的贷款方案中,中介推介的常熟银行方案显得颇具吸引力:该行宣称该笔贷款年利率仅为3.8%。在当时的信贷环境下,四大行同类产品的利率普遍维持在4.8%至5.8%之间,这意味着常熟银行给出的利率,比行业平均水平低了至少1个百分点。对于急需68万元十年期贷款的经营者来说,这一微小利差,本可节省一笔可观的经营成本。

然而,在常熟银行惠山支行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实际操作与口头承诺出现了偏差。王先生回忆,当时业务经理全程陪同引导,在涉及核心利息成本的条款页时,采取了“快进式”处理方式。对方以“后面都是常规条款,没什么好看的,签个字就可以了”为由,引导他跳过利率条款页直接签署。出于对江苏首家上市农商行品牌的信任,王先生未完整审读合同细节,也未拿到属于自己的合同副本,便完成了这笔十年期贷款的签约流程。

贷款发放后,这笔“生产经营性住房抵押贷款”以等额本息方式进入还款期,每月扣款金额约8500元。在随后的五年里,王先生曾多次因心存疑虑,向银行索要合同原件,但均未能如愿。支行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各不相同,从“合同在总行存档”到“需要内部审批”,始终未向其交付合同文本。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王先生一直坚信自己支付的是3.8%的低息,从未留意到每月还款账单中隐藏的差额。

直至2026年2月,王先生因业务资金回笼计划提前还款,这层蒙蔽了五年的面纱才被彻底揭开。当他登录银行查询系统时,系统明确标注的执行年利率并非3.8%,而是高达8.7%,利率差额达4.9个百分点。这意味着,过去60个月里,他一直背负着远超心理预期的利息负担。

将这组数据进一步拆解,其背后的财务影响更显突出。按照68万元本金、10年期限计算,若执行3.8%的年利率,每月月供约为6800元,五年(60期)的总利息支出约为12.7万元。而在实际执行的8.7%年利率下,他每月实际支付约8500元,五年累计利息支出高达23.1万元。这意味着,过去五年间,王先生每月多支付约1700元利息,累计多支出的利息已超过10.4万元。这笔相当于本金六分之一的利息差额,本可成为其生产经营的利润,却在合同缺失、信息不畅的五年里,逐步计入了银行的利差收入。

“息差之王”光环下的营销阴影

在王先生奔波维权、媒体介入后,那份尘封五年的合同终于得以面世。合同文本明确标注年利率为8.7%,且为固定利率,与银行系统数据一致。面对口头承诺与合同约定的巨大差距,公众不禁疑惑:常熟银行作为老牌上市农商行,为何基层业务会出现明显规范偏差?

法律界人士对此作出专业解读,认为从现有信息来看,业务经理以3.8%的低利率口头诱导、实际签署8.7%高息合同的操作,或涉嫌“低价引流”,可能违反《商业银行法》中关于贷款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利率的强制性要求。更为关键的程序瑕疵在于合同交付的缺失:常熟银行惠山支行长达五年未交付合同,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使借款人长期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从法律层面而言,此类行为或涉嫌欺诈。

这起“利率争议”事件背后,常熟银行在金融行业内素来以较强的盈利能力和突出的利差掌控能力闻名。根据其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在贷款市场利率整体下行的行业背景下,该行仍实现营业收入90.52亿元,同比增长8.1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33.57亿元,同比增幅12.82%。净利润增速显著快于营收增速,既体现了其较强的成本管控能力,也反映出其利差变现的优势。

报告显示,该行净息差(NIM)为2.57%,与半年报基本持平,持续处于A股上市银行前列。这一数字比绝大多数上市银行的净息差水平高出60个BP(基点)以上。

如此可观的息差空间,与该行的业务结构密切相关。截至2025年上半年末,该行个人贷款余额1363亿元,占总贷款比重达54.20%。其中,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核心业务引擎:余额达944.59亿元,占总贷款比重37.56%;从客户基数来看,个人经营性贷款户数达31.60万户,占比达55.40%。这意味着,常熟银行超过一半的客户,都是像王先生这样对资金敏感但在金融议价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小微经营者。

在负债端,该行同样采取了有效的成本压降策略。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其活期存款占比提升至19.08%,较年初增长0.97个百分点;储蓄存款中,两年期及以下短期限品种占比超过50.33%。这种“存款活化”策略,有效降低了银行的利息支出成本。

更值得探讨的是,当“息差领先”的经营目标传导至基层支行时,原本的财务管理优势,是否存在异化为基层业务员违规动力的可能性?财报中强调的“积极增户扩面”与“优质资产挖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一定程度上淡化风险告知义务的可能?结合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王先生那份年利率8.7%的合同,或难以简单归为单一支行的偶然操作失误,更倾向于认为,这或许是基层在追求息差目标过程中,营销动作出现偏差的一个可能缩影。

随着舆论持续发酵,常熟银行曾提出一份调解方案:同意为王先生减免7万元利息,前提是其一次性结清剩余本金。但这份方案未能平息争议,对于王先生而言,这不仅是3万余元的差额问题,更是五年信任被透支后的权益诉求。他坚持要求银行返还全部多收利息,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事实上,监管层早已关注到此类利率争议的潜在风险。2025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央行联合出台《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核心目标便是推动贷款市场“阳光化”“透明化”,要求金融机构完整列示全部息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在监管要求日益明确的背景下,常熟银行此次出现的合同交付与利率告知问题,难以用“沟通误会”简单解释。

目前,事件仍处于核实与协商阶段。常熟银行在4月10日的最新回应中表示,正开展内部自查,并加强业务流程管理。这起事件留给整个银行业的警示却尤为深远:在信息碎片化的当下,任何试图利用信息不对称博取超额息差的行为,最终都可能损害品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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